一、网站信息的组织、发布、转载应当按照有关法规、政策规定执行。
二、局属各股室、单位要切实做好政务和政府信息资源的组织、报送和发布工作。
(一)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“严格依法、全面真实、及时便民”的原则。
(二)信息组织发布工作应当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、指导。
(三)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:局属各股室、单位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,制作、获得或拥有的信息,凡不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社会公众正常工作、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。
(四)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:
1、本机关的机构设置、职能,办事程序、办事条件、办事依据、办事结果,行政、事业性收费项目、标准及依据;
2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有关政策、文件,政策、法规解读信息;
3、贯彻执行中央、河南省和濮阳市、县有关政策措施情况。
4、重大决策,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、发生及处理情况;
5、有利于居民生活、学习和企业生产、经营的服务信息;
6、本部门特色信息;
7、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。
三、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:
(一)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,损害民族团结,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;
(二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;
(三)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四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恐怖、暴力或教唆犯罪的;
(五)侮辱或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六)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
四、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。
(一)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、准确;用字用词正确,语言通顺简洁;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。
(二)文字、标点符号、数字的使用,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规定。
(三)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。
五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。